定位中…
更多
搜 索
手机版
手机版神选车
微卡撞飞11岁男孩竟直接逃逸!安徽萧县警方接警后立即抓获嫌疑人
原创 天和Auto 2025/12/15 11:15:26 --阅读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13日6时55分,安徽宿州萧县马井镇道口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车辆驾驶人陈某(男,56岁)驾驶一辆微型卡车在行驶中撞击到一名11岁儿童,碰撞发生之后,陈某竟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宿州萧县警方接警之后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并锁定肇事车辆驾驶员陈某,目前,陈某已到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伤者张某某(男,11岁)为面部轻微擦伤,已及时送医诊疗,目前情况稳定。

 

肇事逃逸的微卡驾驶员陈某可能面对怎样的结果呢?

陈某的肇事逃逸行为首先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其次属于刑法中明确的“交通肇事罪。”

参考《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交通肇事罪的解释里,陈某的行为属于第二段描述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况。

虽然被撞男孩张某某仅为面部轻微擦伤,可能没有较为严重的情况了;但是驾驶员陈某客观上已经属于交通肇事,所谓的交通肇事指的是车辆行为人在行驶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实际并没有对“程度”有明确的解释。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则属于交通肇事,而交通肇事罪刑法中的第二段解释也没有对“程度”有所区分,所以只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按照刑法的解释则基本可确定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还有一个解释: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段解释和第一段之间是用“句号”隔开,第二段解释基本说明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的,理论上不区分“程度”进行终身禁驾。不过也有解释称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是不按照101条处置的,但对目的是故意逃逸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终身禁驾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陈某要面对的代价是非常大的。

 

该案件还有网友称被撞男孩有横穿道路的情况,以及从校车下车后横穿道路的行为,该说法真实性有待商榷。但这一观点还是值得所有司机警示的,在遇到校车停靠并上下学生的时候,司机应当减速慢行或减速让行;因为校车里的学生多为小学生或学前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社会车辆让行是有必要的,要避免随时可能出现的“鬼探头”的情况。

学会让行校车吧。

 

评论--
天和Auto天和Auto

TA的作品
查看全部
--
--
--
分享至
全部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