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针对公众出行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给予司法指引;其中涉及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问题也有一个参考案例,该案例依然存在争议但非常值得解读。

案例为“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具体为:
乘客陈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App·应用)预约下单,乘坐的是由司机唐某某赛驾驶的网约车。在行车过程中,唐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上路边护栏,碰撞导致乘客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交通机构认定事故是因司机唐某某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引起,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陈某某又将该网约车平台(上述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在该案件中,陈某某确定是由该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辆号牌和联系方式,其行为等于接受邀约。于是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遂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赔乘客陈某某共计23万余元。

以后可以同案同判了,只是网约车平台为何要负责呢?
有些网友认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司机承担责任才对,平台难道也有责任吗?正确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上述内容中明确讲到《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的角色虽然不是承运人但是却是由公司指派的承运车辆,所以网约车平台实际决定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的承运人——乘客无法决定,司机无法决定——谁决定谁担责,网约车平台显然要担责。

而且现在的网约车平台在管理方面是存在漏洞的,其对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的司机和车辆的资质审核不够全面;甚至还在给无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的司机或没有注册为营运车辆的网约车派单,在有如此明显漏洞的前提下,网约车经营公司是必须自行对乘客负起责任的。

网约车已经成为公众日常出行的主要选项之一。
现阶段应当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参考,目前看来已经是有了;这就是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的基本原理,未来乘客在乘车的时候有了足够的保障。但是依然建议乘客在选择网约车的时候尽量确认车辆的运营资质,拒绝乘坐司机无驾驶员资格证和车辆非运营性质的网约车;因为此类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保其车辆的普通非营运车保险是可以拒赔的,于是乘客只有向司机个人和网约车平台索赔,虽然有了案例参考,可是流程依然复杂且相当耗费时间与精力。
同时此类车辆客观上存在对出租车(含网约车)市场生态平衡的破坏,其只会加速出租车和网约车服务水平的下滑。所以即便是乘客且不论出于对乘车安全的考量还是对行业生态的保护,都应当抵制无证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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