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武汉张女士在2025年8月31日17时30分左右,驾驶车辆从河南返回武汉,行经G0424京武高速黄陂区路段遭遇严重追尾。事故造成张女士轻微脑震荡和擦伤,同时造成车辆近乎报废;从现场图片可以看到车辆右后方受损严重,充电接口裸露在外,翼子板严重变形,车头也有一定程度的变形。
该车是被从行车道撞到应急车道上。


一起被追尾的交通事故能有什么争议呢?
关键点:
差异过于大了。
倒是评估差异巨大的原因很清晰,张女士购买的这辆梅赛德斯奔驰EQS450是于2023年2月12日购买的试驾车;此类车辆是一定要上牌的,也就是说试驾车第一任车主是4S店,购买试驾车是需要过户的,那么车辆到张女士手中的时候就变成了二手车。
张女士是以675552元的开票价购买的车辆。
事故发生之后,车辆的维修评估费用是520410元。但是对方保险公司(人保)却给出24万元左右的全损理赔赔偿,给出的理由是“按照二手车市场价评估。”

毫无疑问,张女士显然是不可以接受的,换位思考也是任谁都无法接受的;因为同属于一线险企,太保不可能不知道车辆是二手车,但是依然给出了52万的评估价值并承保该车辆。这就说明至少太保是认可车辆具有高价值的。那么人保方面给出的24万评估价值则过于低了,其依据所谓的“报价系统”查询同型号二手车的市场价格的说服力很有限。
于是张女士决定选择代位赔偿,可是太保工作人员却说:我们可以代位追偿,但只能在人保认可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超额赔付,后续向人保追偿时,对方不承认的部分可能无法追回。
结果是太保的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向法院起诉。

张女士该怎么做呢?
首先建议张女士继续要求太保进行代为追偿,并且应当按照太保车损险认定的52万进行赔偿;因为太保是按照52万收取的车损险保费,结果说明至少太保是认可车辆有对应价值的。所以后续不论太保方面能否向人保方面全额追偿,客观上都和张女士无关!追偿不了差额的部分,太保也应该自己去承担差额,否则太保无法解释为何要按照52万的价值去收取车损险的费用;反之,如果太保不接受按照52万的价值去进行代位追偿,张女士则可以将情况投诉至银保监会,其会让太保方面拿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来,拿不出来就只有承担差额。

同时人保方面也不是说多少就是多少。
所谓“报价系统”查询的价格没有具体到车辆和车况,车辆的维修保养过程、是否有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行驶里程等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车辆的真实价值评估,不应该直接定出24万左右的价格。当然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是拒绝与人保方面协商的,这是影响价格评估的一个因素。
之于张女士而言,实际面对人保也有另一个选择:
为什么要报废车辆?
人保说报废就得报废?
人保说得不算,什么保说得都不算!张女士可以要求承保肇事车辆的人保通过其第三方责任险去全面系统维修车辆。

除非车辆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而不具备维修的意义,也就是维修之后依然达不到可以安全行驶且排放达标的程度;但是就张女士的奔驰EQS碰撞损毁的程度来看啊,其是具备维修价值的。只不过是车辆的零整比过高导致维修费用过高,然而这不是张女士要考虑的问题,其有权要求肇事方按照标准维修车辆,毕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汽车修理费用高出保险费用就得报废汽车。
所以张女士和其余所有车主面对这种情况都有两个选择,其一是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谁承担差额谁去承担,作为车主只要结果;其二是依然采用代位追偿但要求修车,对方第三方责任险保额足够则没有争议,如果保额不够则由追偿方向其肇事司机追偿,作为车主依然只要结果,该如何做依然是保险公司的事情。
汽车投保车险要的是保障和服务,不是让车主去替保险公司考量。
所有车主们都要从这一案例中总结经验,要学会如何使用代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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