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嗨!你说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用眼神‘杀死’他们。”
“可是他们很凶啊。”
“比他们更凶就好,无非是些欺软怕硬的货色。”
“那我按喇叭了!”
……
隔三岔五的去人民公园散步,隔三岔五的就要遇到暴走团挡路——流程大概是这样的:一个戴着手套、姿势妖娆的妇女站在停车场出口处,一手比向汽车,一手持续挥舞,随后一队穿着统一样式服装的中老年人大摇大摆的通过,并走向机动车道的右侧。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很是令人恼火,首先其没有权利阻碍社会车辆通行,其次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交通违法行为,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图源网络)
于是每一次遇到这种情况都会非常恼火,同车的友人每次遇到这种情况都会以“寒碧江人士”来调侃,虽然不了解这个地名的深意但也相信不是什么好话;当然笔者也从不惯着他们,不是用凶狠的眼神进行交流就是用鸣笛表示愤怒。
可是他们依旧我行我素,实在是令人极度不适。
正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恰巧看到新京报撰写的一篇名为《“暴走团”里的老年江湖》的文章;就该文章,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的剖析暴走团的商业逻辑和潜在威胁。
首先要解读的是暴走团承载的商业宣传推广的违法商业活动行为,溯源即可。
户外广告应该如何打是有明文规定的,不是想打就能打,在特定区域里禁止户外广告或需要进行审批。而所有暴走团都不是白玩的,其所谓的旗手扛着的旗都印有广告。也就是说这些中、老年人实际在进行违法广告宣传活动,那么想要解决该现象则有了第一个切入点——看旗!旗上印有哪个品牌和商家,直接找到商家即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且对组织暴走团并承接广告的组织者进行处罚,溯源并不难。
并且关于暴走团组织者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重视。
比如带头引导暴走团人员进行交通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其次属于煽动、策划非法集会(大于等于3人)等行为;前者是可以处以行政处罚的;后者实际可以更严重的定性,毕竟其非法集会的行为本身是为了违法进行商业宣传推广,并且实际造成了噪音污染、影响交通秩序等问题,如果严格定性的话,理论上可以存在涉嫌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暴走团组织者或管理团队必然会牟利,其组织队员定期购置队服和装备总是要吃差价的,该行为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重点:
当暴走团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凝聚力的时候,难免会有人借助该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利用暴走团管理团队进行保健品、假古玩或其他擦边球产品的推销,甚至进行关于宗教的违法活动,类似的情况一旦发生,后续则有可能带来更加深远且危险的影响。
暴走团是在一个几乎没有有效监管的状态下疯狂生长,理论上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届时形成的危害将是难以预测的。
再讲一条关于暴走团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并主动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严重性,奉劝暴走团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要在公路上随心所欲。
《刑法》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如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些暴走团的组织者认为在公园里开着音响、占用步道,强制其他游人避让的行为无所谓,毕竟是在公园里——现在还这么认为吗?公园里也不行!如果真遇到较真的人,其后果则可想而知。对于那些在公共道路上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并加以指挥的暴走团人员而言,理论上也符合刑法第291条的情况。而那些面对交通警察指挥还完全无视甚至抗拒的暴走团人员,法律不应该再包容他们。
争议点:
“辛苦了一辈子,老了健个身,还要看人的脸色”是一些暴走团人员的观点。
这是歪理。
你辛苦了一辈子不是为了公园里随机出现的游人或者公路上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司机辛苦的,你是为了你的妻子、孩子辛苦的,是为了自己过上好的生活辛苦的,所以你的辛苦和别人有一毛钱的关系吗?
为何会“看别人的脸色?”
因其行为客观存在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噪音污染等情况,其对他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困扰;所以没有人可以以上述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道德层面来说,也是不应该对他人造成困扰的。
所以暴走团人员的行为基本可以定义为违法且无德,已然成为社会公害。
应当“杀一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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