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羊羊”发布了一段行车记录仪视频,内容一经发布随即引起媒体转发报道;但就事故本身的责任划分缺少详尽的解读与分析,笔者认为该案例的责任划分存在争议,目前车主“羊羊”也已申请复议。
下面来看现场资料。
从画面行驶可以看出五个关键点,具体为:
这起交通事故被定义为“无接触交通事故。”
在7月27日下午3点左右,“羊羊”驾驶汽车遇到迎面骑来的电动车;在两车相距六、七米的地方,电动车因为路面上的黄沙而摔倒。
后电动车女司机报警,警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羊羊”占有次要责任。原因是看到电动车女司机的时候没有停车。同时,把黄沙堆在路边的人也要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车女司机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5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所以其负主要责任。
笔者认为汽车应当是无责的,该起交通事故不属于无接触交通事故。
既然责任认定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需要同时去看第48条第1、2款之内容。
具体为: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当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通过视频可以看出汽车行驶的速度并不快,其与对向车辆的安全距离应当是充足的;在责任认定中显示“羊羊”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可是视频中至少在主观上难以看出“主观恶意”或“驾驶行为不文明”的情况。
交警方面的解释是“羊羊没有礼让对方优先通过。”
但是交通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会车且在有障碍时应当如何让行,道路也没有会车标志;当然相关法律法规都会说明机动车应当让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可是在特定场景中,机动车司机是否能判断一个单手骑电动车并在打电话的人能将车辆开到什么速度,又是否能正确分辨前方道路情况,是否会发生会车的情况呢?
并且遇到违法驾驶的电动车,机动车司机是否有必要礼让,或许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重点:
假设司机们遇到类似的情况,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对涉事电动车的技术鉴定。
电动自行车有对应国标,超出车辆限速、尺寸、整备质量的电动车显然不符合国标;只要技术鉴定认为车辆已不属于国标电动自行车则其必然不属于非机动车,而不是非机动车的两轮车自然属于机动车,只不过其驾驶的机动车可能是无号牌、无保险且司机无驾驶证的。
此时则不存在礼让的说法与必要。
应当参照的还是上述实施条例48条的第1、2款,有障碍的一方应当让行无障碍的一方,汽车一方应当是无责的。
并且只要技术鉴定该车辆达到机动车标准,电动车司机则应当接受驾驶机动车未登记上牌、车辆无保险和无证驾驶的对应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总结:
无接触交通事故很难定责,但不应该因为机动车一方的“强势”而左右定责;在该案例中,笔者主观认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是把黄沙堆放在公路上的人,公路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是不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杂物堆放、打场晒粮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自然是电动车女司机,单手骑车并打电话的行为显然会影响对前方路况的判断,如果其处于正常骑行的状态,相信其能够做到减速让行或正常交替行驶。
当然上述观点依然是主观的分析结论,复议之后是否会有变化只有拭目以待,最终结论还是需要交通部门专业人员的权威解释。
但不论最终责任如何认定,所有机动车司机都要记住遇到类似情况先对车辆做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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