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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7时许,大厂回族自治县某小区内部道路发生救护车与居民车辆对向行驶并短暂受阻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私家车司机没有给救护车让行。最终导致老人送医救治延误,遗憾离世。
有读者留言期望对这起案例进行讲解,因为目前发布的警情通报只讲到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私家车司机进行了行政拘留。
难道这种行为只是触犯交通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吗?
这是读者的疑问,相信也是不少汽车爱好者和网友们的疑问。严格来说其实这名司机目前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处罚,其行为甚至不涉及到交通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围是不包括小区内部道路的,而这起事件正发生于某小区的内部道路,所以处罚结果里没有提及触犯交通法。那么这起事件严格来说就不适合我们来讨论,但让行救护车还是需要讲一讲的,因为不论在什么道路上行驶,让行救护车不受法律法规约束也应该受到道德的约束。
先讲法律法规:
道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说明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同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应当让行”是写入法条里的,所以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是必须让行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至于不受道交法约束的内部道路,从道德层面来分析还需要分析吗?
如果在两车相遇后,救护车司机或救护车里的医护人员与家属明确一个客观事实:病患情况危急,不能耽误时间。之后该私家车不论是在内部道路还是外部道路依然不让行的话,这种行为就不是单纯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了;即便是在公共道路上也不单纯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其不让行的行为和被救护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假设其医护人员能够明确被救护者的死亡是因为错过黄金抢救时间,那么不让行的行为则不是单纯的因果关系,而是该司机主观上去让被救护者死亡。
在其主观上逻辑清晰且没有精神上的相关疾病的话,这种行为至少涉嫌故意杀人罪;该结果实际上与汽车不再有必然关系。反之,如果存在冲突或其他情况,或者有可能涉嫌激情杀人的情况。
但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种行为的性质都是极其恶劣的。
当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其车内的被救护者都普遍是情况危急的;否则也没有必要乘坐救护车。所以任何车辆都不应该阻碍救护车的行驶,否则至少在情感层面和一般公共认知层面里就是故意杀人。类似的案例曾经也发生过,只是处罚结果普遍比较轻;笔者认为有关救护车和社会汽车相关的话题,在判定上都应当偏向救护车,当然前提是救护车真的在执行紧急任务。
并且应当立法为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救援车辆提供更全面的保障,遇到此类情况的时候,应急救援车辆被允许在保证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碰撞(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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